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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孫惠琳王惟琪連雅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宏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宏霖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顏宏霖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而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37頁)。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顏宏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7月 (20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11/11 107/11/12、 107/11/11、 107/11/10、 107/11/13、 107/11/12、 107/11/09、 107/11/14、 107/11/14、 107/11/14、 107/11/10、 107/11/13、 107/11/13、 107/11/09、 107/11/14、 107/11/13、 107/11/13、 107/11/14、 107/11/12、 107/11/10、   107/11/12 106/02/21- 106/04/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偵 29910號等 桃園地檢107偵 29910號等 臺中地檢106偵 2494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  判決日期 110/04/20 110/04/20 109/09/2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446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10/21 110/10/21 110/1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26罪) 犯 罪 日 期  106/06/16- 106/09/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偵 2494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  判決日期 109/09/2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3號等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4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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