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景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景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景揚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應更正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附表編號4至7備註欄誤載「附表編號4-6應執行2年1月」應更正為「附表編號4-7應執行2年1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相同犯罪類型(加重詐欺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33頁),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0日11時4分許 107年11月21日12時3分許 107年11月27日10時2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2日 11時35分許 107年11月14日至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6日 12時8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6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4日 15時3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