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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遲中慧邱筱涵顧正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景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景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景揚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應更正為「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附表編號4至7備註欄誤載「附表編號4-6應執行2年1月」應更正為「附表編號4-7應執行2年1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相同犯罪類型(加重詐欺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33頁),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0日11時4分許 107年11月21日12時3分許 107年11月27日10時2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等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8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099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2日 109年3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2日 110年3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3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1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2日 11時35分許 107年11月14日至107年11月15日 107年11月6日 12時8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6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14日 15時3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1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4至7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1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