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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遲中慧邱筱涵顧正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忻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忻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忻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5、6關於犯罪時間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9月27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嗣經上級審駁回上訴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至7所示各罪為相同犯罪類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93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7日 109年11月22日23時40分許 110年1月4日23時27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3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6日15時19分結束通話後約10分鐘 110年1月7日18時5分結束通話後約10分鐘至15分鐘 109年12月21日9時33分後某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日16時23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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