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忻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忻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忻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5、6關於犯罪時間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9月27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嗣經上級審駁回上訴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2至7所示各罪為相同犯罪類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93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7日 109年11月22日23時40分許 110年1月4日23時27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34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6日15時19分結束通話後約10分鐘 110年1月7日18時5分結束通話後約10分鐘至15分鐘 109年12月21日9時33分後某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日16時23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編號2-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