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運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運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運炳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選上訴字第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運炳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運炳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選上訴字第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110 年1 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署矯教字第1110184237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