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國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龍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而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廖國龍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國龍前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107年度上易字第263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桃交簡字第15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而於108 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1 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885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