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政雄
黃健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犯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112年度交易字第3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0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楊政雄無罪部分撤銷。
楊政雄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壹、楊政雄是計程車司機,他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左右,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以下簡稱D車)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未劃分快慢車道的車道,單向僅有一個車道,本應注意在劃設禁止臨停路段不得停車,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該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臨時停車,後方由黃健純騎駛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以下簡稱C車)於同向靠右行駛時,為閃避楊政雄所停放的D車,被迫向左繞駛,致使左後方、同向而由鄭亮志(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的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B車),恐其右前車頭碰撞黃健純所騎駛的C車而煞停,造成鄭亮志同向、右後方由高明莉騎駛並搭載高明芳的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以下簡稱A車),亦因疏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而撞擊前方由鄭志亮駕駛的B車右後車尾,致高明莉、高明芳均人車倒地,高明莉因而受有左肱骨骨折的傷害,高明芳則受有左下肢挫傷的傷害。
貳、案經高明莉、高明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以下簡稱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即撤銷改判部分:
一、程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是以,本件據以認定被告楊政雄犯罪事實有無而屬傳聞證據的證據資料,楊政雄及檢察官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情形,也沒有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的情況,因此認為適當,都認為有證據能力,應先予以說明。
二、楊政雄的辯解:我當時是因為要載客人才會違停,肇事原因應該是高明莉未保持安全距離才會撞到鄭亮志駕駛的B車,而人車倒地並受傷。我僅是違規停車載客,我沒有碰到高明莉騎駛並搭載高明芳的A車,請判決我無罪。
三、本院認定楊政雄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
㈠檢察官、楊政雄所不爭執的事項:
⒈楊政雄是計程車司機,他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左右,駕駛D車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未劃分快慢車道的車道,單向僅有一個車道,本應注意在劃設紅線禁止臨停路段不得停車,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該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臨時停車。
⒉在前述時間,後方黃健純騎駛C車於同向靠右行駛時,為閃避楊政雄所停放的D車而被迫向左繞駛,致左後方、同向而由鄭亮志(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的B車,恐其右前車頭碰撞黃健純所騎駛的C車而煞停,造成鄭亮志同向、右後方由高明莉騎駛並搭載高明芳的A車,亦因疏未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而撞擊前方由鄭志亮駕駛的B車右後車尾,致高明莉、高明芳均人車倒地,高明莉因而受有左肱骨骨折的傷害,高明芳則受有左下肢挫傷的傷害。
⒊以上事情,已經鄭亮志、高明莉、高明芳於警詢或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屬實,並有士林分局製作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偵卷第129-13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1日與000年0月0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偵卷第49、59頁)、原審勘驗B車的行車紀錄器所製作的勘驗筆錄與擷圖(如附件所示,原審卷一第41-60頁)等件在卷可證,且為
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亦規定:「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由此可知,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如汽車駕駛人違反前述注意義務,且無不能注意的情事,並肇致他人受傷的結果,自應負過失傷害的罪責。本件車禍發生當時為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這有士林分局製作的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證(偵卷第129-131頁)。而由如附件所示,高明莉騎駛A車行經肇事路段時,顯然未與鄭亮志駕駛的B車保持安全距離,以致鄭亮志駕駛的B車因前方事故煞停時,高明莉騎駛A車撞擊B車右後車尾,則依照上述規定所示,高明莉騎駛A車自屬與有過失。又楊政雄駕駛D車在該劃設紅線禁止臨停路段停車,以致原本騎駛C車於後方、同向靠右行駛的黃健純為閃避楊政雄所停放的D車,被迫向左繞駛,致左後方、同向而由鄭亮志駕駛的B車,恐其右前車頭碰撞黃健純所騎駛的C車而緊急煞停,造成高明莉騎駛A車撞擊B車右後車尾而與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楊政雄的違規停車行為自與本件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高明莉、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除因高明莉騎駛A車未與鄭亮志駕駛的B車保持安全距離之外,亦是由於楊政雄的違規停車行為所致。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亦認:高明莉騎駛A車未與前車之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距離而撞及前方鄭亮志所駕駛的B車,為肇事主因;楊政雄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為肇事次因(原審卷二第10頁)。綜上,依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楊政雄的違規停車行為與本件交通事故的發生及高明莉、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均具有因果關係,自應負過失傷害的罪責。
㈢楊政雄雖辯稱自己僅是違規停車載客,並沒有碰到高明莉所騎駛的A車,不應負過失傷害之責等語。惟查:
⒈我國刑事實務上關於因果關係的認定,向採「相當的因果關係說」,其目的是為防止「條件說」不當擴大刑事責任。因相當的因果關係可以將「偶然的事實」或「偶然發生的結果」從刑法評價上予以摒除,即原則上得將不尋常或異常因果連結關係視為偶然發生的條件,以不具相當性而加以排除。換言之,「相當性」理論是以條件因果關係為前提,認為並非所有造成結果的條件均屬犯罪構成要件相當的條件,而是對於結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程度或然率的條件,始被認為結果發生的相當條件。由於因果關係中「相當」與否,概念欠缺明確,在判斷上不免流於主觀,且對於複雜的因果關係類型較難認定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聯性。於是,晚近刑法學上有倡議「客觀歸責理論」者,該理論明確區分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的概念,藉以使因果關係的認定與歸責的判斷更為精確。「客觀歸責理論」認為除應具備條件上的因果關係之外,尚須審酌該結果發生是否可歸責於行為人的「客觀可歸責性」,祇有在行為人的行為對行為客體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該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即結果與行為之間具有常態關聯性,且結果的發生在規範的保護目的範圍內,並具有可避免性),兼以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該結果始歸由行為人負責。因此,為使法律解釋能與時俱進,提升因果關係判斷的可預測性,乃藉由「客觀歸責理論」的運用,彌補往昔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說」的缺失,而使因果關係的判斷更趨細緻精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此可知,因果關係分成條件關係與相當關係兩個部分,前者是一個事實的確認,後者則是對於這個事實的評價,於具體個案中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應對特定的結果負責,自應參照前述意旨以為認定。
⒉本件楊政雄駕駛D車在該劃設紅線禁止臨停路段停車,以致原本騎駛C車於後方、同向靠右行駛的黃健純為閃避楊政雄所停放的D車,被迫向左繞駛,致左後方、同向而由鄭亮志駕駛的B車,恐其右前車頭碰撞黃健純所騎駛的C車而緊急煞停,造成高明莉騎駛A車撞擊B車右後車尾而與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等情,已如前述。該肇事路段為未劃分快慢車道的車道,單向僅有一個車道,楊政雄駕駛D車停放在該劃設紅線禁止臨停路段,而道路特定路段會劃設紅線,意謂該處如有停車,就會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與交通順暢,尤其該路段交通繁忙之際,如有車輛停在路邊,就容易導致車輛通行產生危險,楊政雄將車輛違規停放在紅線,不僅有違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客觀上就法律所要保護的往來行車安全也會造成影響。是以,楊政雄違規停放D車既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並使黃健純所騎駛的C車被迫向左繞駛,因而使鄭亮志所駕駛的B車緊急煞停,進而造成高明莉騎駛A車撞擊B車右後車尾並與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亦即該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則依照上述說明所示,楊政雄自應負過失傷害的罪責。至於原審勘驗B車的行車紀錄器所製作如附件所示的勘驗筆錄與擷圖,雖顯示在發生本件車禍前、後期間尚有其他機車或汽車行經楊政雄違規停放的D車,並無任何一台機車或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但馬路是供人車通行使用,在不同時段甚至同一時段隨著人車往來頻繁與否,本就呈現隨時變化發展的狀態,楊政雄所為既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尚不能以其他人駕車或騎車通過該路段時並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認定楊政雄所為與本件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係。
㈣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楊政雄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的犯行,楊政雄所辯乃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以採信。是以,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楊政雄的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四、楊政雄成立的罪名:本院審核後,認定楊政雄所為,是犯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楊政雄以一過失行為,致高明莉、高明芳均受有傷害,是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五、本院撤銷改判的理由及對楊政雄所為的量刑:
㈠原審判決諭知楊政雄無罪,雖然已提出其論證憑據。但楊政雄違規停放D車於肇事路段,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肇致本件交通事故的發生,並致使高明莉、高明芳分別受有前述傷勢,自應負過失傷害的罪責。原審未察,以楊政雄所為無妨礙通行的情事,且在發生本件車禍前、後期間尚有其他機車或汽車行經該處,並無任何一台機車或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為由,諭知楊政雄無罪,核有違誤。檢察官以原審對楊政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原審製作的勘驗筆錄與擷圖
勘驗標的:偵卷卷末存置袋内光碟片
一、檔案名稱:000000(00秒)B車煞車減速-B車前鏡頭
錄影檔案時間:民國111年4月16日15:49:07至15:50:08共計
1分(為無聲音之連續錄影畫面)
重點畫面勘驗結果如下:
(註:原審將高明莉騎駛的A車稱為D車、鄭志亮駕駛的B車稱為B
車、黃健純騎駛的C車稱為A車、楊政雄所駕駛的D車稱為C車,本
院判決就各車輛的標誌,是配合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的標註,與原審勘驗筆錄所載並非完全一致)
勘驗畫面 編號及說明 【圖1】以下時間均以畫面右下角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為準》本段錄影係證人鄭亮志所駕駛自用小客車(下稱 B車)行車紀錄器前鏡頭所攝。 〔15:49:08〕畫面中前方右側可見黃健純騎駛車牌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A車)行駛於文林路上南往北第二車道上。 【圖2】 [15:49:11] B車此時行駛於文林路上南往北第一車道上,A車前方道路由兩車道合併成單一車道。 【圖3】 [15:49:15] 畫面可見A車之車尾右轉方向燈開始閃燦,並持續行駛於文林路上南往北單一車道上。 【圖4】 [15:49:16] 畫面可見A車之車尾煞車燈亮起。 【圖5】 [15:49:18] 畫面可見A車車速變慢並騎駛於較為貼近路旁機車停車格之道路上。前方車道右側,則可見楊政雄駕駛之000-0000號小客車(下稱C車)臨時停車於劃設禁止臨停路段 。 【圖6】 [15:49:20)A車持續閃爍右轉方向燈,因前方有C車於路旁臨時停車,畫面可見A車輕微向左方閃避,並持續直行於道路上。 【圖7】 [15:49:21]B車在經過A車時可見稍微停頓。 【圖8至圖9】 [15:49:25]B車稍微停頓後,便駛向道路右側停下,A車則未作停留,持續行駛於道路右側直行,並停止閃爍右側方向燈。 【同圖8】 【圖10】 [15:49:53] 有一白衣女子出現在畫面 左側查看。 [15:50:08]錄 影 結 束
二、檔案名稱:000000(00秒)發生碰撞-B車後鏡頭
錄影檔案時間:111年4月16日15:49:07至15:50:08共計1分
(為無聲音之連續錄影畫面)
重點畫面勘驗結果如下:
【圖 11】 以下時間均以畫面右下角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為準,本段影片係B車行車紀錄器後鏡頭所攝。 [15:49:18] 畫面左側出現高明莉其成並搭載高明芳之000-0000重型機車(下稱D車),D車與B車行駛於同一車道上。 【圖 12】 [15:49:21] D車行駛於B車後方。 【圖13至14】 [15:49:22] B放慢速度,D車未見減速即自後方撞上B車,畫面可見D車車尾輕起 【圖14】 【圖15】 [15:49:23] D車及車上2人均以左側倒地於路邊臨停之C車旁,高明莉雙腿遭D車壓住,無法起身,僅以其右手樓地,而高明芳則坐起以雙手嘗試撐起D車,畫面可見D車左轉方向燈閃爍。 【圖 16】 [15:49:26] 高明芳持續嘗試推起D車,高明莉則維持倒地右手撐地姿勢,C車臨停於路旁時閃爍右轉方向燈。 【圖17至18】 [15:49:33] B車在道路旁停下,高明芳微撐起D車,但高明莉仍無法坐起,持續側趴在地。 [15:49:42] 自畫面可見,臨時停在劃設禁止臨停路段之C車,緩慢向其右前方前進,繞過倒地之D車。 【圖 18】 【圖 19】 [15:49:47] B車駕駛下車查看,C車持續往前滑行。 【圖 20】 [15:49:53] 有兩名路人向前幫忙扶起D車。 【圖 21】 [15:49:59] B車駕駛上前查看仍無法起身的高明莉,C車則向前移動,停靠在公車停靠區。 [15:50:08] 畫面結束。
三、檔案名稱:000000(0秒)畫面下方發生碰撞-LAIA018-01
錄影檔案時間:111年4月16日15:49:15至15:49:34共計19秒
(為無聲音之連續錄影畫面)
重點畫面勘驗結果如下:
勘驗畫面 編號及說明 【圖22】 以下時間均以畫面左上方監視器畫面時間為準,本段錄影係路口監視器鏡頭所攝。(15:49:16]面可見C車閃爍右轉方向燈,臨時停車於劃設禁止臨停路段。 【圖23】 [15:49:20] 右下方可見A車閃爍右轉方向燈直行。 【圖24】 〔15:49:21〕 B車出現與A車沿著文林路單一車道南往北方向直行 【圖25至26】 [15:49:22] 畫面右下角可見D車亦直行而來,緊跟在B車後方,B車在經過A車及臨停於一旁之C車時,煞車燈亮起 。 【同 圖 25 說明】 【圖27至29】 [15:49:23] D車剎車燈亮起時,同時由後方追撞上B車右側車尾,並朝左側倒地。 【同圖27說明】 【同圖27說明】 【圖30】 (15:49:33] B車駛向道路右側停下,高明芳嘗試撐起倒地之D車。 (15:49:34)錄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