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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煙平吳炳桂游士珺

上訴人
即被告
蔡世豪
選任辯護人
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世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世豪因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2、40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112年9月16日、112年11月16日、113年1月16日、113年3月16日、113年5月16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7月15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就被告共同製造毒品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案件尚未確定,參酌目前之審理階段、案件情節及保全執行之必要,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7月16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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