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47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鄭國欽以被告吳仁心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繫屬審理,聲請人以該案件之承審法官「審判長謝順輝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定曾參與前審裁判之迴避事由,聲請法官迴避,惟該自訴案件尚在第一審審理中,並無前審裁判可言,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定迴避事由不符。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自訴案件之承審法官「審判長謝順輝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法官」,拒絕聲請人請求審理不公平,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迴避,以保障權益。
三、按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 款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因認吳仁心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對吳仁心提起自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繫屬審理,由合議庭審判長謝順輝法官、呂秉炎法官、古御詩法官承審,因聲請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承審合議庭即於112年5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不服,於112年6月2日提出「刑事聲請上訴狀」,一併以該案件承審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定曾參與前審裁判之迴避事由,聲請法官迴避,此經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刑事卷宗無誤。聲請人雖以承審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之迴避事由,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1號自訴案件既尚在第一審審理中,承審法官就該案即無曾參與「前審」即下級審裁判之可能,依前開說明,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自行迴避之規定不符,聲請人執此聲請法官迴避,洵屬無據。從而,原審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㈡至抗告意旨所指承審法官拒絕審理不公平一節,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定聲請迴避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迴避事由無涉。況且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狀並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乃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4項明文規定,聲請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亦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承審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聲請人補正,顯非拒絕審理。
五、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