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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8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張明道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韓賡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賡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賡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8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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