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韓賡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韓賡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賡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1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86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