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栢維(原名陳建炎)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栢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栢維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5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