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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4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謝志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謝志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謝志星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74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241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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