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盛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盛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盛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505號判決駁回上訴(即維持第一審判處之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90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