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亞淑(原名張阿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亞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亞淑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4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5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