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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劉博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博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劉博荃(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其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誤載附表編號1、2之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均更正如下)。又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4),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刑(見本院卷第13頁),本件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2月);考量受刑人既已於民國109年間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該犯罪組織係與毒品販賣有關,受刑人並因毒品買賣糾紛而犯附表編號1之傷害致死罪,後又於110年間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助長國內毒品之流通,違反毒品相關刑罰情節不輕,並與110年間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加重詐欺罪,其罪名、罪質截然不同,行為時間有一定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是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再參酌受刑人於112年7月27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31頁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致死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01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110年04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249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249號等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34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111年度審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3日 111年03月23日 111年06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橋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 111年度審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03日 111年08月03日 111年0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4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44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43號
編     號  4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05月0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0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1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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