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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峻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4罪,均為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上開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4罪並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又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14日 110年1月6日 109年10、1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5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1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5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146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10年3月11日 112年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5號 110年度竹交簡字第14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4月12日 112年6月7日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   編號1至2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 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11月間某日之後3日 109年10、11月間某日之後1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1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4114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223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785號 (本欄空白)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7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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