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馬德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德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德利(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勞役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見本院卷第13頁),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之罪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8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暨斟酌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1月1日簽署定刑聲請切結書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5月13日至103年5月17日 104年9月7日至108年6月26日 104年10月27日至108年6月26日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13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77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判 決日 期 108.07.02 110.05.31 110.05.31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07.02 110.09.30 110.09.30 備 註 編號2至8、10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
4 5 6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2月,應予更正 ) 104年8月5日至108 年6月26日 104年9月2日至108年6月26日 103年10月20日至108年6月26日 106年8月1日至108年6月26日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10.05.31 110.05.31 110.05.31 110.05.31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09.30 110.09.30 110.09.30 110.09.30 編號2至8、10經定應執行刑1年6月。
8 9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年,應予更正 ) 104年10月27日至108年6月26日 106年8月1日至108年6月26日 104年5月25日至108年6月26日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9074號、第36938號、第36939號、108年度偵字第4534號、第17743號 本院 本院 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227號 110.05.31 110.05.31 110.05.31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141號 110.09.30 110.09.30 110.09.30 編號2至8、10經定 應執行刑1年6月。 編號2至8、10經定 應執行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