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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邱忠義(主辦)許泰誠蔡羽玄

上訴人
即被告
蘇百萬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均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之案件。本院係維持第一審有罪之諭知,而未合於同條第1項但書所揭示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依前開說明,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主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44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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