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5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吳祚丞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正忠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5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9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上訴人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罪,作為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進行審理。

㈡、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陳正忠(下稱被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判處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審理中詢明釐清其上訴範圍,被告當庭明示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則本件審判範圍係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基礎,審查原判決量刑及其裁量審酌事項是否妥適。是關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案發時沒有工作,當時是要找工作,家裡還有父母,現在已有工作在當保全,伊對犯罪事實承認,請從輕量刑等語。

三、刑之減輕:

㈠、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按犯(洗錢防制法)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對於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部分犯行表示承認(見本院卷第62、68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予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後,以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依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而為量刑,固非無見,然被告已於本院坦認犯幫助洗錢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所為量刑即有未洽,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其刑,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刑之部分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自己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使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轉帳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兼衡其前案紀錄之素行(見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保全,有父親需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99頁、本院卷第67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逸帆到庭執行職務。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