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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6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淑惠吳定亞王惟琪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瑋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03號、111年度偵字第5745號、111年度偵字第5748號、111年度偵字第61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按即上訴第二審之通常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對於簡易判決不服,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後,除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有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452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自為「第一審判決」者外,該項判決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於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1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法並無不服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決,得再上訴之規定,故一經該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即屬確定,不得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6台非字第188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檢察官係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合議庭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5303號、第5745號、第5748號、第6189號提起公訴(另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754號、第7755號、第8145號、第9281號、第9837號、第9921號),嗣經原審法院以被告於111年5月18日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宜由受命

),於111年5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見同上卷第91頁),經原審法院依簡易程序以111度審金簡字第98號判決。嗣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再經原審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合議庭判決以檢察官僅對第一審簡易判決之刑(含緩刑)之部分上訴,乃撤銷第一審簡易判決關於緩刑(含緩刑負擔)部分,改判緩刑5年及其附表所示之負擔,駁回其他上訴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且依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合議庭判決之當事人欄、案由欄、理由欄、引用法條欄俱未表明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據上論斷欄,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等規定,其判決教

示欄亦明載「本判決不得上訴」,是原審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合議庭判決,係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行上訴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已確定,不得再行上訴。檢察官再就該判決提起上訴,即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乃法律上不應准許,無從補正,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㈡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所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判決,該判決係地方法院合議庭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與本案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三、退併辦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0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係就被告提供與本案相同帳戶之同一行為,供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藉以對其他被害人「翁英豪」詐欺取財,認被告就此部分犯罪事實同涉有幫助詐欺、洗錢犯行,屬法律上同一案件,故予移送併辦。惟本案檢察官上訴不合法,經本院說明如前,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依法為妥適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見審金訴卷第327號卷第76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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