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世豪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世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世豪因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22、40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112年9月16日、112年11月16日、113年1月16日、113年3月16日、113年5月16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13年7月15日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案就被告共同製造毒品部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案件尚未確定,參酌目前之審理階段、案件情節及保全執行之必要,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7月16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