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 被 告李芷羚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上訴人
- 即 被 告謝岳峯(原名謝又萌)
- 選任辯護人
- 盧之耘律師
- 上訴人
- 即 被 告孫嘉祥
- 選任辯護人
- 王世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惠暄律師
- 上訴人
- 即 被 告⑼陳威翰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律師
蔡宜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芷羚、謝岳峯、孫嘉祥、陳威翰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均於民國壹佰拾肆年拾壹月拾肆日撤銷。
理由
一、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蓋限制出境、出海之目的,乃在保全被告,避免其因出境、出海滯留他國,以確保國家追訴、審判或日後執行之順利進行,故考量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與否,自應以訴訟及執行程序是否因此受到影響為判斷依據。
二、經查:
㈠被告李芷羚、謝岳峯、孫嘉祥、陳威翰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罪刑部分如附表一所示,被告4人不服,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4人前經本院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以限制出境、出海手段,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而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112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自114年4月15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㈡被告4人因另案涉犯詐欺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緝或入監執行之情形,有本院前述之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法院通緝記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考。而被告李芷羚、謝岳峯、孫嘉祥現因另案通緝而經入出國管制中,如經緝獲歸案,旋將入監執行相當之刑期;被告陳威翰亦另案於監獄執行中,此均足以確保本案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綜此,本院認無再於本案管制其等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是依前開規定及被告4人現況,爰撤銷本院前揭所示對被告4人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處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4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原審判決罪名、罪數及執行刑】
備註:上開編號欄係依本院審理程序編定之序號。【附表二:現另案通緝或入監執行情形】
備註:上開編號欄係依本院審理程序編定之序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姓 名 罪名及罪數(原審判決案號) 執行刑 22. 李芷羚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陸年捌月、陸年、壹年玖月、貳年伍月、伍年。(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19年 26. 謝岳峯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伍年拾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9年 79. 孫嘉祥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貳年貳月、貳年、壹年壹月、壹年伍月。(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等24個案號) 7年 ⑼ 陳威翰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年。(110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等2個案號) 6年 編號 姓 名 現另案通緝或入監執行情形 22. 李芷羚 ⒈另案通緝: ⑴因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4年6月17日以113年度執字第16936號發布通緝。 ⑵因詐欺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4年7月4日以114年度執字第2489號發布通緝。 ⒉另案限制出境: 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自113年12月11日起。 ⑵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自114年5月13日起。 26. 謝岳峯 ⒈另案通緝: ⑴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24日以114年度執字第5145號發布通緝。 ⑵因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26日以114年度執字第3390號發布通緝。 ⒉另案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自114年6月11日起。 79. 孫嘉祥 ⒈另案通緝: ⑴因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26日以114年度執字第3390號發布通緝。 ⑵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簡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4年9月25日以114年度執字第6836號發布通緝。 ⒉另案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自114年6月11日起。 ⑼ 陳威翰 另案入監執行: ⒈因詐欺罪經本院以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2罪)、1年、2年、1年2月確定(以上尚未定執行刑)。於114年9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⒉因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2罪)、1年6月(3罪)、1年3月(2罪)確定(以上尚未定執行刑)。於114年9月17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