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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2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方慈許曉微蕭世昌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劉坪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關於其附表一定應執行刑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坪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劉坪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之編號2末次犯罪日期誤載為「106/05/25」,已經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3更正為「106年5月26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7、19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8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一其他編號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爰考量附表一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之效應、罪質異同對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且犯罪時間密接,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毒品及轉讓禁藥罪等各罪間之關係獨立性偏低,透過各罪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等情,整體非難評價後,就附表一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成長於單親家庭,父親在監執行,自己與女友均有案在身,兒子為社會局介入安置,祖父母之生計又落在受刑人身上,受刑人為改善經濟而販毒,已深知悔悟,在監均遵守規定,並報考○○○○○○○○就讀高中,力求良好表現,提早假釋侍奉親人。本件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致使累進處遇分數須自第四級落入第五級,已影響受刑人提報假釋期程,爰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以利受刑人提早假釋返鄉侍奉親人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倘事實審法院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

㈠原審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各罪為整體評價後,就附表一各罪,在其宣告刑中最長刑期(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加計總和為37年1月,逾有期徒刑30年,即以30年為其上限)以下,並衡酌附表一編號1至16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加計附表一編號17至21之宣告刑各為2月、2月、2月、2年2月、3年8月,總計為13年10月等情,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定刑之內部性界限。且已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編號之罪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均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編號1至16、21;編號17、19;編號18、20之罪,各自犯罪時間近接,及侵害法益之類型同異與效應,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透過各罪顯示之人格面向無何差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已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罪刑相當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

㈡抗告意旨所稱受刑人之犯罪動機、家庭經濟與扶養責任等因素,為原確定判決個案量刑審酌之事項;至受刑人所提及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相關規定,則屬刑之執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量無關。綜上,受刑人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量刑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裁定附表二之定應執行刑部分,非本件抗告範圍(見本院卷第67頁),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原裁定附表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 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 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 日期 (民國) 1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5年8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2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6年1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3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6年1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5年11月2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6年1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6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6年2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7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6年3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8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06年3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05年10月中旬某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05年12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06年1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2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06年2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 106年5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4月 105年11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5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8月 106年6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6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7月 106年7月1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164號 108年4月23日 17 施用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422號 108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422號 108年8月26日 18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2月 107年2月3日查獲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 108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 108年12月16日 19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2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250號 108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250號 109年1月6日 20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年2月 107年2月1日至2月22日間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 109年6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 109年7月3日 21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年8月 106年4月至5月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4號 109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4號 110年3月11日 備註: 編號1至16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3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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