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295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維勝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維勝就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時間,係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110年2月止,為同一案件,因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影響受刑人之權益。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38號判決,共計38件竊盜案,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杜絕僥倖犯罪心理,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改採一罪一罰,對數罪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為綜合判斷,請給予抗告人公平的裁量,及悔過的機會,絕不再犯。
二、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罰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符合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未遂罪等共5罪,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抗告人請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且對定刑表示意見為:其年事已高,已知錯,請求從輕發落之旨,有抗告人112年10月24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㈡(見執行卷)、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因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11月)以上,復未逾越附表各編號判決所處宣告刑之總和3年9月(11月+11月+3月+10月+10月=3年9月),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㈢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且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行為惡性、反社會人格程度均不相同,本難比附援引他案量刑結果。衡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原裁定已說明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犯罪期間、行為次數等情,及抗告人對於定刑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上開意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已給予相當之恤刑,顯已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嚴重性、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並斟酌抗告人所犯案件類型及情節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亦無明顯喪失權衡或有違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之情,而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定刑過重之不當,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㈣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未考量犯罪時間相近(自109年7月起至110年2月),犯罪態樣相同,並援引他案主張原審定刑過重云云;然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地分別為台北市北投區、文山區、新北市永和區、中和區、板橋區等地,且以徒手攀爬侵入住宅或攜帶兇器破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取財物之方式,時間可以區分,犯罪地點、被害人均不同,行為態樣亦有異,顯非同一案件,抗告人或係就原審已詳為說明之相同事項 ,指為審酌未盡,或係援引情節不同之他案而為爭執,自屬無據。至附表編號4所示部分之犯罪日期為109年10月11日21時許起至同年月12日6時間之某時,聲請書及原審裁定附表均載為109年10月11日,應屬誤植,因不影響裁定結果之正確性,應由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維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時間: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2.12 110.02.15 109.11.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0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8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5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7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1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23號 判決日期 110/07/26 110/09/29 110/12/06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77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314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8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8/24 110/10/26 111/01/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空白 空白 空白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自109.10.11.21時許起至同年月12日6時止 109.07.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0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595號 判決日期 111/04/12 111/05/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30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5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5/18 111/06/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空白 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