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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訴訟參與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聲請人
曹 勍
即被害人
被告
余維彬
選任辯護人
楊若谷 法扶律師
被告
余三兆
指定辯護人
蘇哲民 義辯律師
被告
郭權御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聲請訴訟參與,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曹勍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第2項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維彬、余三兆及郭權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聲請人為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訴訟參加。

三、被告余維彬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訴罪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聲請訴訟參與的適格要件。經徵詢各方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利益等情,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目的。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參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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