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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吳淑惠王惟琪吳祚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銘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仁因侵占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2)之事實審法院,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偽造文書罪,編號2為業務侵占罪之侵害法益及罪質,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刑期。另本院曾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於函到3日內表示意見,於112年6月20日送達本院函文迄今,受刑人皆未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7至407頁),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偽造文書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8年10月至12月間 99年1月13日 99年2月2日 99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 106年度偵續字 第357號 臺北地檢 106年度偵字 第28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3165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120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31日 112年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815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12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7日 112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執字第5354號 臺北地檢112年 執字第14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3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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