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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俞秀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秀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秀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秀鳯因違反銀行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占等罪,前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判決確定;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並審酌被告於相近時間多次犯詐欺、違反銀行法犯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兼衡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受刑人對定執行刑未陳述意見等事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證券交易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97/01/25至99/ 11/30 97年間起至102年1月31日止 99/11/05至10 1/11/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805號 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5805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6/04/19 106/04/19 112/02/0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 第2188號 106年度台上字 第2188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08/16 106/08/16 112/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72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已於111.10.24假釋出監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5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定刑後需重核假釋,始能執行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98/10/07至10 1/10/17 100/07/11至10 1/07/27 101/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02/01 112/02/01 112/02/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01 112/02/01 112/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5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定刑後需重核假釋,始能執行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01/10/09 99/09/30至101 /09/30 99/10/12至102/01/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02/01 112/02/01 112/02/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01 112/02/01 112/02/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5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定刑後需重核假釋,始能執行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銀行法 銀行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08/22 101/05/22 101/04/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02/01 112/02/01 112/02/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2/01 112/03/16 112/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5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定刑後需重核假釋,始能執行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銀行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99/06/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02/0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5號 (編號3-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定刑後需重核假釋,始能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4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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