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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8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廣昇葉韋廷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艾大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艾大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艾大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08日13時許 107年05月27日前某日時許至107年5月28日23時5分許 107年07月15日13時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813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664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1號 108年度簡字第6241號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17日 108年05月16日 108年度10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1號 108年度簡字第6241號  確定 日期 107年09月24日 108年07月09日 108年11月15日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2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9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80號   編號1至3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執行在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7年08月30日凌晨0時許至同日凌晨2時45分許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26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    確定 日期 108年11月18日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15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8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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