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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6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張惠立戴嘉清楊仲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新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新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黃新祥因販賣第3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2至8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且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1至7所示案件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附表編號8所示案件,係於前案犯後數月又再犯同種之罪,其惡性較重,而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內表示無意見(參見本院卷第61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新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6日 110年5月16日 110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日 110年4月23日 110年5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7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7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47、13348、13639、13640、1364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263、272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7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7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7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9月7日 112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53號撤銷緩刑確定 ⒉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8號 ⒊編號1至7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5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6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