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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芷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芷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芷婕因詐欺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又集中在000年00月間,惟被害人不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亦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坦承犯行不諱,並已深切悔悟,且業與全部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全部被害人損失,復取得全部被害人原諒,為此請求鈞院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13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6日 108年12月4日至同年月10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4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6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5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8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76號     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5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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