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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如玲呂寧莉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永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永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向受刑人之住居所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均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表示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稿1份、送達證書2份、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65頁),是本院上開函文業已合法送達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轉讓大麻種子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雖同屬毒品犯罪類型,惟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6/18 109年5月間起至 109年7月2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6996、7342、9540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6996、7342、95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  判決日期 111/01/14 112/03/2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5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59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2/22 112/08/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4385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52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5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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