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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廣昇葉韋廷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從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從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從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日期、附表編號4至8所示犯罪日期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至8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2、3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4至9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上述裁量之界限範圍,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手法之類似性,各罪侵害財產法益程度,與整體可非難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0月09日17時12分至27分許 ②110年10月09日17時53分至56分時許 110年10月09日17時12分至27分許 110年10月09日17時53分至56分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5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5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35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13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①109年10月29日14時7分許 ②109年10月29日14時8分許 ③109年10月29日14時9分許 ④109年10月29日14時10分許 ⑤109年10月29日14時11分許 ⑥109年10月29日14時12分許 ①110年09月15日17時44分許 ②110年09月15日17時46分許 110年09月15日19時29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6月0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92號     編號4至8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09月15日18時2分許 110年09月15日18時33分許 109年10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939號、4043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軍偵字第4號、軍偵緝字第1號、偵字第8014號、偵緝字第1079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0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6月01日 112年07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0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946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8月16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9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9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2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6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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