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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2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惠立戴嘉清楊仲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滕韋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3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一情,此有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前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訊問時所表示之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提及其所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部分,前已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3729號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部分,另案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此有該裁定書查詢列印1份在卷可憑,自不在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併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行使偽造私文書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共12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2年1月至104年12月 105年1月至2月間某日 108年6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47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47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2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7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4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  確定 日期 109年7月29日 109年11月17日 110年12月2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933號(已易科執畢) ⒉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933號(已易科執畢) ⒉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93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09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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