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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怡秀楊志雄許泰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文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逸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0年3月24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所示各罪,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其中附表編號4、5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卷附調查表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按上規定,本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內、外部界限範圍(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3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11月,附表編號1至6部分,前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附表編號7至8部分,經原確定判決整體考量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均已獲得相當之恤刑寬典),以及於裁定前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就此回覆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39頁),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等情,就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所示依法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8各罪併科罰金部分,已經原確定判決合併定其罰金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此部分所定之執行刑仍屬有效存在,不生另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附表:受刑人陳文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06/03 109/04/13 109/04/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933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603、3097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603、309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73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85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858號  判決日期 110/02/18 110/05/19 110/05/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737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858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8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3/24 110/07/14 110/07/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3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1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16號   編號1-6經台北地院111聲1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7月(新北檢111執更助746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3次) 犯罪日期  109/04/13 109/08/20 109/08/08、109/08/10、109/08/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603、3097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01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198、244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85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110年度易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0/05/19 110/10/19 111/04/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 285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110年度易字第1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7/14 1111/02/08 111/05/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721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8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296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6經台北地院111聲15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7月(新北檢111執更助746號)
編號  7 8 罪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新臺幣25149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併科新臺幣285070元 犯罪日期  109/07/05-109/07/06 109/07/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9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9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  判決日期 111/11/30 111/1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1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1/10 112/01/1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9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95號   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40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7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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