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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60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邱忠義蔡羽玄楊志雄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栢維(原名陳建炎)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栢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栢維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47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5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6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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