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2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謝志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謝志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謝志星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9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74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8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9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