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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9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惠立鄭昱仁廖怡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玉柱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玉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玉柱因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8號、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35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9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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