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趙玉柱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玉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玉柱因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8號、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35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