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6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屏夏潘怡華楊明佳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嚴孟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謀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柒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志謀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出海規定修正施行(即民國108年12月19日)前之101年10月9日諭知限制出境、出海,迨前引刑事訴訟法規定增訂施行後,本院即於109年2月7日以108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重為處分,再先後6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最後1次為自113年2月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期間末日為113年10月6日)。亦即自本院重為處分之日起算,迄至本院上揭最後1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末日(即113年10月6日)為止,總計為4年8月,尚未逾越法定上限(按被告所犯「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其限制出境出海累計不得逾10年),合先敘明。

三、本案經本院本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業於112年12月4日經檢察官發布通緝,現仍通緝中,參以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正常心理,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經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3年10月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