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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7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陳俞婷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謝方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113年度聲字第7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經原審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為正當。審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附表編號1至17均係詐欺相關聯之犯罪,犯罪目的、手段相類,時間相近)、罪數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抗告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本院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當庭詢問受刑人對應執行刑之意見各節(見原審卷第33至34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日前原審曾以視訊方式詢問抗告人之意見,抗告人亦告知理想之裁定結果,然抗告人所犯案件雖不止1件,但行為均互相牽連,僅因被害人分別提出告訴,才會造成分別判處罪刑,抗告人犯後態度良好,除坦承犯行外,亦提供上游資訊以釐清案件,故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抗告人實難甘服,抗告人為家中經濟支柱,抗告人之外祖父母均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抗告人希望早日返回社會、家庭,懇請審酌上情,撤銷原裁定,重新從輕量處6年以下有期徒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詐欺等罪,經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5月4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所犯除附表編號18為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外,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96年11月)以下,又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曾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之罪,曾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曾經原審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加附表編號18所示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部分,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11年5月,是原審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且原審裁定業已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等因素,就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對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抗告意旨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3日至107年5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50號(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7月(7罪)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7日、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8日至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50號(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5罪)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3日、17日、18日、107年5月3日 107年4月15日、17日、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068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9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3050號(編號1至7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7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45號(編號8至11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13日、17日、18日 107年5月2日、3日 107年4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2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1年9月29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45號(編號8至11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26號(編號12至15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7罪) 犯罪日期  107年4月26日至107年5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10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10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26號(編號12至15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10罪)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7年4月9日、10日、14日、15日、20日、30日 107年4月27日 105年12月26日至105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等 臺北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  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  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  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  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1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9號(編號16至17經臺北地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1 號等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7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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