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裕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裕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林裕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0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3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8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838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