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育因犯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069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7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