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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86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周煙平吳炳桂孫惠琳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邁慧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邁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邁慧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台上字第46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7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28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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