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呈忠
籍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之0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呈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呈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6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8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76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