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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1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侯廷昌陳海寧黃紹紘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信義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信義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4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3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689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馮得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7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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