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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邱忠義蔡羽玄文家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顧翔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顧翔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併有一絕對限制上限之規定,其理由蘊含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下稱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另本院已於本件裁定前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送達被告住處即高雄市○○區○○路00號14樓,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委員會之黃福鋼於民國113年5月20日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等情,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5至77、79頁);另上揭函文亦送達被告居處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復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3年5月2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此有前揭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5至77、81頁),然受刑人迄今仍未向本院具狀或以書面表示意見,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5、87頁),是本院於為本件裁定前,業經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保障受刑人之程序權益。從而,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加重詐欺,罪質相同;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亦屬近似;行為次數甚多;犯罪時間均於000年00月間;犯罪地點相近;各行為在時間、地點之密接性較高;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考量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至9所示之罪前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爰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4至9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1年3月4日 同左 111年4月19日 否 編號1至3案件所示之罪刑,經法院合併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4月,業已執行完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69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1年3月4日 同左 111年4月19日 否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111年3月4日 同左 111年4月19日 否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12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應予更正】。 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 113年3月14日 否 編號4至9案件所示之罪刑,經法院合併定應執刑有期徒2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73號)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應予更正】。 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 113年3月14日 否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應予更正】。 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 113年3月14日 否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2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應予更正】。 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 113年3月14日 否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2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應予更正】。 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 113年3月14日 否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6月  109年12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08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208號」,應予更正】。 112年9月7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號 113年3月14日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8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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