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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偉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軒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本文、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漏引刑法第50條本文,另贅引刑法第53條,均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犯罪時間均相同,惟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對於本案所犯之錯誤,已深刻反省,其配偶目前又入監服刑,家中經濟重擔在其身上,其必須扶養二個小孩,請求鈞院考量上情,從輕定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本文、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9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