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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74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上訴人
李玉蓮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8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835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刑之宣告撤銷。

李玉蓮處有期徒刑11月。

理由

一、檢察官未上訴;被告則對原判決刑度上訴(本院卷第60頁)。因此,本院僅審理原審量刑是否適法、妥當,並且不包括沒收部分。

二、上訴人即被告李玉蓮對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爭執。上訴辯解略以: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

三、解釋與適用法律是法官的主要職務。法律條文的制定是立法意志的結論,也是司法活動的開始。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8月2日制定施行,第47條前段規定:「犯(本條例)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有謂被告之犯行未遂,並無「繳交」犯罪所得的事實,未充足構成要件,不符合此項減刑規定;有主張無犯罪所得者或未遂犯行,均得依此條文減刑。如何確切適用,實務上存在解釋歧異,在凝聚共識、統一見解之前,本於刑法第2條第1項之原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所處刑度應撤銷改判。

四、審酌被告不依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分擔車手犯行,欲向告訴人詐取之金額多達新臺幣150萬元,幸告訴人及時發覺而未遂;被告坦承犯行,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持續履行給付;另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113年7月31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本案之後尚有多件詐欺案件偵查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表可憑;被告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修正前)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74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