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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4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謝明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桃檢秀申110執更1135字第1139068620號函),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謝明傑犯如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毀損等3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961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另犯如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17罪(原裁定誤載為16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316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10月確定。嗣受刑人就原裁定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否准,因原審法院非屬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受刑人誤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各判決確定之時間差,而分別定應執行刑,致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2年3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30年上限,顯見上開甲、乙二裁定違反刑事恤刑政策及罪刑相當原則,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卻遭否准,足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於法未合,其裁量權之行使難認允當。原審未詳加斟酌上情,逕以管轄問題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實有未恰。爰依法提起抗告,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同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是若檢察官否准受刑人等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於此情形,雖無前述「諭知應執行刑主文之法院」,惟基於受刑人等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目的在聲請法院將數罪併罰之各罪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與檢察官積極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本於相同法理,自應類推適用前開第47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管轄。倘其聲明異議誤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前犯如原裁定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毀損等3罪所處之刑、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17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本院甲、乙裁定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5月、22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嗣受刑人就原裁定附表一編號2、原裁定附表二編號1、3所示罪刑,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受刑人所述之罪刑,分屬不同集團不合刑法第50條定刑之規定,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於113年5月29日以桃檢秀申110執更1135字第1139068620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固有前開裁定及函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至23頁)。

㈡惟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為乙裁定附表編號3該罪所示之本院(即本院於108年8月20日所為107年度上訴字第3285號判決),依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管轄法院應為本院。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原審法院以受刑人若認檢察官之指揮為不當,應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明異議,始為適法為由,認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無視「先程序後實體」之審查原則,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4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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