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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侯廷昌陳柏宇陳海寧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正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正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1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亦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正杰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又附表編號1、2所處之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3所處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原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審酌受刑人就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犯各罪最長刑度為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6年,附表編號1至2曾經定有期徒刑3月,附表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3月。又其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與毒品犯罪有關,衡酌其所犯數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與應受矯治必要程度等內部界限,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罪,業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其餘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2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犯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月 108年8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109年8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83號 109年9月23日  編號1、2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5月11日執行完畢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2月 109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37號 109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537號 109年11月13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年 109年9月8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24號 111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87號 111年8月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96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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