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8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世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28號確定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世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12號 (下稱甲判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下稱乙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703號(下稱丙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2341號(下稱丁判決)判決確定,而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卻將乙、丁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若能將該裁定撤銷,則
甲、乙、丙判決所處之刑,即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有利,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本院查: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即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觀諸聲明異議之意旨,係指摘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將乙、丁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未以受刑人最有利之方式(按:即將甲、乙、丙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定其應執行刑,並非爭執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況本院上開裁定及判決主文之文義,並無任何不明或執行上有疑義之情事,亦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