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6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潘翠雪連育群商啟泰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峻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為事實審理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為附表編號2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非最後事實審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本件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5日 111年06月02日 111年07月05日 111年06月01日 111年05月04日 111年05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偵 46774號 臺南地檢111偵 27108號等 桃園地檢111偵 467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0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17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04月11日 112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80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1726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01月18日 113年05月10日 113年0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否 (不得易科罰金)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80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臺南高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25、17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空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62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